新闻出版总署日前下文要求,在汉语出版物中,禁止出现随意夹带使用英文单词或字母缩写等外国语言文字;禁止生造非中非外、含义不清的词语;禁止任意增减外文字母、颠倒词序等违反语言规范现象。总署要求,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做必要的注释。外国语言文字的翻译应当符合翻译的基本原则和惯例。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要按有关规定翻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总署还要求有关单位严格执行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有关规定,坚决抵制不良文化倾向,正确使用汉语言文字。按照部署,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将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情况,尤其是使用外语规范情况作为出版物质量检查和年度核验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日常审读范围。对违反使用语言文字规范的,要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总署称,此举旨在要求出版媒体和出版单位进一步加强外国语言文字的使用规范化,尊重并遵循汉语言及所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的结构规律和词汇、语法规则。(郭家堂摘编自: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