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是多语多民族国家,拥有官方语言11种,非官方语言15种,其中英语和阿非利卡语为通用语。自1994年种族隔离制度结束后,南非推行民族语言平等的语言政策。1996年南非《宪法》明确指出:“我们已认识到南非本土语言使用的减少和地位的衰弱,国家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以助于提升这些语言的地位和使用率。”2012年南非政府颁布《官方语言使用法》,对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语言、对外交流语言的选择和使用做出详细规定。之后该法依据本土语言发展状况不断修订推进,不断丰富针对各部门提出的语言要求。2021年5月,高等教育部签署最新版官方语言政策,对各省办事处的官方工作语言做出新调整。与此同时,近年来各部门也不断更新语言政策的修订版,给予本土语言与英语相同的工作语言地位,语言平等和多样化政策得到显著推进。
一、出台背景
南非各语言的地位变化与不同历史阶段的语言政策紧密相关。17—19世纪初,南非处于荷兰殖民统治之下,官方语言为阿非利卡语,该语言是由荷兰语和当地本土语混合而成的洋泾浜语。19世纪初—20世纪中期,南非被英国殖民统治,官方语言为英语,本土语言发展被压制。20世纪中后期,南非进入种族隔离时期,推行双语政策,英语和阿非利卡语并行,均为官方语言。21世纪至今,种族隔离制度结束,《宪法》将官方语言数量和种类确定下来,并提倡民族语言平等。
1996年颁布的《宪法》在第1章第6节中明确规定了南非11种官方语言:英语、阿非利卡语、恩德贝莱语、科萨语、祖鲁语、瑟佩迪语、塞苏陀语、茨瓦纳语、斯瓦蒂语、文达语、聪加语。《宪法》同时提出:所有官方语言拥有同等地位,应得到平等尊重和公平对待。政府提倡语言多样化,鼓励本土语言发展。国家和各省政府必须根据使用情况、实用性、费用、区域情况以及人口需要和偏好平衡这五点因素,选择至少两种官方语言。2012年《官方语言使用法》出台,进一步对南非官方语言政策及其使用做出明确规定,以实现南非民族语言平等的目标。
《官方语言使用法》是南非语言政策的基础法律。各政府部门依据该法,制定和颁布其官方语言政策。2011年,南非政府出台《官方语言使用法——法案》,将该法的目的阐述为:要求国家政府部门、国家公共部门和国有企业采取各自适用的语言政策,管理、检查和监督各部门的语言使用情况是否同时满足公众需求和国家发展需要。同年南非颁布《官方语言使用法若干规定》,条款内容如下:
(1)在《官方语言使用法》生效后的十八个月内,每个国家政府部门、国家公共部门和国有企业必须制定并出台该部门的语言政策。
(2)确定国家政府部门、国家公共部门或国有企业使用至少三种官方语言,并对公共信息发布、官方通知、政府出版物等不同领域选择的语言种类做出规定。
(3)国家政府部门、国家公共部门或国有企业必须考虑采取相应措施用以提高地位已下降的本土语言的使用率。
(4)确保语言政策文本能够在各部门下设单位获取,确保语言政策概要可在区域办事处供公众阅读。
《官方语言使用法》搭建起南非语言政策的大框架,对政府各部门的语言政策做出出台时间、语言种类和数量、语言使用领域等方面的规定。政府各部门须根据该法的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工作需要,出台本部门的语言政策,并对语言种类、使用领域、使用流程依次做出清晰阐述。该法出台后,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分别出台本部门的语言政策,并根据语言发展情况持续更新语言政策的修订版。
二、《官方语言使用法》的条款及变化
根据南非《官方语言使用法》的目的和要求,政府各部门须出台本部门的官方语言政策。本文选取高等教育和培训部,体育、艺术和文化部,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部,展示这些部门对官方语言使用的政策及其变化。以上三个部门分别掌管教育、文化和公共信息领域,其工作上接国家政策、下续公众生活,能较为全面地反映南非《官方语言使用法》的变化。
(一)高等教育和培训部关于官方语言使用的条款及变化
第一版(2014年)第5章中对“语言的使用”做出以下规定。
(1)采用英语作为官方语言,用于本部门所有的口头和书面工作交流。
(2)在保障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提供其他官方语言的翻译服务。
第二版(2017年)第9章中对“语言的使用范围”做出以下规定。
(1)部门总部在官方政府事务中采用英语、瑟佩迪语和祖鲁语作为官方语言。
(2)本部门各省办事处采用至少三种官方语言和一种额外保留或替代的语言。
(3)专供公众使用的部门出版物、政策、表格、通知和广告须翻译成各省指定的官方语言。
第三版(2021年)第9章中对“语言的使用范围”做出以下更新。
(1)删除各省部门办事处的替代语言,只保留规定的三种或三种以上的官方语言。
(2)规定的三种官方语言享有同等地位和待遇,其中任何一种语言都可用于记录,必要时可翻译成其他两种语言。
(3)政府内部沟通:书面交流使用的语言应有英语、瑟佩迪语和祖鲁语三个译本;举行会议时从三种官方语言中选择使用参会人可理解的任一种,并在必要时提供口译服务;会议和其他任何正式活动记录应以开会时所使用的语言保存,并翻译为其他两种语言。
(4)政府对外沟通:口头交流尽可能提供客户所选择的国家官方语言;与各地区交流时优先使用该地区的官方语言;专供公众使用的部门出版物、政策、表格、通知和广告须翻译为各省选定的官方语言;宣传资料和信息(例如活动产品)根据地区以官方语言提供;呼叫中心和客户服务的工作人员会接受包含南非手语和11种官方语言的培训,公民向呼叫中心寻求服务时可从11种官方语言中选择任意一种作为交流语言。
(二)体育、艺术和文化部关于官方语言使用的条款及变化
第一版(2014年)第8章中对“官方语言的使用”做出以下规定。
(1)本部门采用全部11种官方语言作为工作语言。
(2)政府内部沟通和国际交流采用英语作为官方语言。
(3)与公众沟通或官方出版物的语言可根据使用情况、实用性、费用、区域情况以及人口需要和偏好的平衡,从国家11种官方语言中选择。
(4)若受众所需语言不在11种官方语言中,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部门委员会,委员会于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安排翻译或口译。
第二版(2019年)第8章中对“官方语言的使用”增加一项规定。
本部门进行国际沟通时选择英语或相关国家的首选语言。
其他语言使用规则与上一版本保持一致。
第三版(2021年)对官方语言政策未做出调整,与上一版本规定基本相同。
(三)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部关于官方语言使用的条款及变化
第一版(2015年)第8章中对“官方语言的使用”做出以下规定。
(1)本部门采用英语、瑟佩迪语和祖鲁语作为官方语言。
(2)政府内部沟通:考虑到英语的实用性,选其为部门内部交流的主要语言,特别是政府预算和招标部门。
(3)政府对外沟通:英语将作为省级办事处和国家办事处之间的交流语言;区域一级工作语言的选择应参考该省的语言。
(4)口头交流:部长、总干事和高级官员对外交流时须使用英语或目标受众语言。若部长或本部门官员不会说目标受众语言,须提供翻译或使用南非手语。
(5)书面交流:须在英语、瑟佩迪语和祖鲁语这三种官方语言中选择,必要时可选取所有官方语言。
(6)如果部门文件不能提供所有11种官方语言的不同译本,则需同时提供至少6种官方语言的译本,具体要求如下:从恩古尼语族的以下语言中择一,包括恩德贝莱语、科萨语、祖鲁语、斯瓦蒂语;从索托语族的以下语言中择一,包括瑟佩迪语、塞苏陀语、茨瓦纳语(各语族内的语言采取轮换原则);文达语;聪加语;英语;阿非利卡语。
(7)出版物的语言:所有出版物以所有语言的最简版本出版。政策文件在可行的情况下,提供所有语言版本。
(8)广告和官方通知的语言:一般公共信息须使用英语。报纸广告须使用该地区指定官方语言。
2017年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部发布了第二版语言政策,语言使用相关规定并未有明显变动。
第三版(2020年)第9章和第10章中对“官方语言的使用”做出以下更新。
(1)11种官方语言将按照不同区域公众的语言需求被选为该区域的主要语言。
(2)本部门地区办事处开展业务时必须使用至少三种当地官方语言。
(3)本部门总部将使用瑟佩迪语、祖鲁语和英语开展业务,并且必须确保以这三种语言书写正式文件;如果文件以上述三种语言中的一种制作,则必须提供另外两种语言的版本。
(4)政府内部沟通:选择瑟佩迪语、祖鲁语和英语为工作语言。出于记录目的,若收到的信息不是以上三种语言,则译成这三种中收件人可理解的一种。
(5)政府对外沟通:本部门将使用客户所选择的语言,可接受11种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作为媒介语言。若客户选择的语言不是瑟佩迪语、祖鲁语和英语中的一种,则须译成这三种语言中可理解的一种。在区域一级,工作语言的选择应参考该省的官方语言。
(6)口头交流:对外口头交流必须使用目标受众的语言。如果部门代表不通晓目标受众的语言,必须提供一名译员(包括南非手语译员)。
(7)书面交流:选择使用目标受众的语言。
(8)出版物:一般宣传和信息材料将以所有11种官方语言出版;年度报告、规划文件、项目报告必须使用第9章第4条中提到的所有三种语言;所有区域出版物必须使用目标受众的语言,并考虑语言人口统计数。
(9)标识、品牌和指示牌:必须使用目标受众的语言;区域办事处的标志必须考虑所服务区域的语言人口统计数据;所有品牌和企业形象都应彰显多语制的精神。
(10)广告和官方通知:新闻部发布所有公共信息类的正式通知和广告须使用目标受众语言;新闻部用当地报纸发布信息时,须考虑以目标受众语言为媒介的报纸;所有全国性广告和官方通知应至少使用本政策第9章第4条中提到的三种语言。
三、《官方语言使用法》的变化特点
南非的语言政策从最初英语主导的单语制,发展为英语、阿非利卡语并行的双语制,又扩展为现在的多语制,语言多样化目标逐步推进,英语在南非的绝对优势地位逐渐下降。梳理《官方语言使用法》的修订进程,可以发现大部分政府部门的官方语言由英语扩展为包含英语在内的三种语言,特别是祖鲁语和瑟佩迪语,其发展得到重视。2011年南非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祖鲁语是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瑟佩迪语为南非北部居民常用语言。以此为依据,政府各部门在修订版的语言政策中逐步添加祖鲁语和瑟佩迪语为官方工作用语。同时,政府部门还要求出版物或公共信息发布时要保证部门所选的三种及以上的官方语言均有可获取的版本,为公众的信息接受、权利实现提供保障,不断落实各语言平等多样化发展的政策核心理念。
《官方语言使用法》要求各区域根据语言需求选择政府工作语言,将本土语言优先用于区域办事处。部门总部鼓励省级或区域一级的政府办事处使用该地区的本土语言为工作语言,且规定政府颁布的公共信息和文件须使用目标受众的语言。例如,除英语和阿非利卡语外,东开普省高等教育厅将科萨语纳入工作语言,北开普省则纳入了索托语,以此来满足不同省份的语言需求,并且在部门内设立专门的语言职能单位来执行和推广官方语言政策。
除了省一级政府机构外,一些国家级政府部门也越来越重视本土语言的官方地位。南非司法事务委员会强调非洲本土语言的发展,被推荐担任宪法法院下一任首席法官的曼迪萨·马亚明确表示,有必要在撰写判决书时采用非洲本土语言。
虽然南非不断推进《官方语言使用法》,助力本土语言发展,使本土语言逐步具备达到南非通用语言的水平。但各部门语言政策条款显示,多数部门仍需要英语作为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语言才能保证正常的语言沟通和工作对接。虽然各部门有意识地将本土语言纳入工作系统,但目前不受英语限制的情况仅停留于地方部门,大多数本土语言仍未在全国通行。
(原文载于《世界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23)》第044—047页)






